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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起施行!合肥公積金提取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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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fā)表于 2023-4-21 09:20:40 | 只看該作者 |只看大圖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4月23日起,修訂后的《合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正式施行。記者注意到,修訂后的《辦法》優(yōu)化提取業(yè)務辦理流程,取消購房、還貸提取產權比例限制,將購買等多個提取事項辦理時限從一年內辦理調整為二年內辦理。

買房提取時限延長到二年內辦理

提取申請時間是新《辦法》中非常大的一個變化,明確提取的申請時間及次數,并將部分提取事項的提取時限進行了調整。將“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拆遷安置、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前結清住房貸款等”提取事項辦理時限從一年內辦理調整為二年內辦理。如購買自住商品房的,應自購房合同備案登記之日起兩年內申請一次性提取,購買存量房(二手房)的,應自取得不動產權證之日起兩年內申請一次性提取。

    《辦法》中原第五條第(三)項“被納入本市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戶”修訂為第(五)項“享受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取消了區(qū)域限制。

    對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wěn)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xù)手續(xù)。未在異地繼續(xù)繳存的,封存滿半年后可提取。

    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可轉入繳存人本人名下有效Ⅰ類賬戶借記卡(包含①工行、建行、中行、農行、交行銀行卡,②社???,③徽行公積金聯(lián)名卡)。

取消購房、還貸提取產權比例限制

第三章“提取額度”修訂為“提取金額”;對各提取事項的提取對象、金額、提取時限及次數逐條予以明確。新《辦法》還刪除了“除配偶之外的其他共有產權人在規(guī)定提取總額內按產權比確定提取額度”的內容,取消購房、還貸提取產權比例限制。

    記者注意到,對購買自住住房的,繳存人本人、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累計提取金額不應大于實際已支付的購房款。對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繳存人本人、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累計提取金額不應大于已償還貸款本息總額(不含因逾期產生的罰息)。對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繳存人本人及其配偶可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蛔庾∩唐纷》康?,提取繳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應大于本市規(guī)定的當年度提取限額。

    使用“公積金沖還貸”方式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人在還款期內,借款人及配偶其中一方賬戶余額超過一萬元時,可一次性使用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直接沖抵公積金貸款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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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業(yè)務可以線上提取

    近年來,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一步優(yōu)化線上提取業(yè)務。繳存人可通過皖事通APP、住房公積金個人網廳等線上渠道提取住房公積金。

    線上提取業(yè)務涵蓋了“建造、翻建、大修提取、購房提取、還貸提取、租房提取、大病提取、非本市繳存人離職提取、出境定居提取、離退休提取、喪失勞動能力終止勞動關系提取、失業(yè)兩年提取、低保提取、拆遷安置提取以及按月委托提取”等功能。

    繳存人還可通過“跨省通辦”、“長三角一體化平臺”等渠道申請?zhí)崛∽》抗e金,目前已實現(xiàn)“購房、租房、退休”等提取事項。

合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進一步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標準》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本市范圍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審批和管理。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yè)務由中心委托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五條 繳存人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并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賬戶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繳存人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家庭在本市無房且租住住房的;
(四)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
(五)享受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繳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阅I衰竭、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九種)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七)連續(xù)失業(yè)兩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年本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
(八)非本市戶口離職,封存滿半年且未在異地繼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九)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離休、退休的。

第六條 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應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申請?zhí)崛≡摾U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余額;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七條 繳存人本人、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尚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優(yōu)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償清前不再受理其他類型的提取。

第三章  提取金額

第八條  對購買自住住房的,繳存人本人、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累計提取金額不應大于實際已支付的購房款。非注銷賬戶類提取金額取至百元,下同。

第九條  對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繳存人本人、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累計提取金額不應大于實際已支付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

第十條  對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繳存人本人、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累計提取金額不應大于已償還貸款本息總額(不含因逾期產生的罰息)。

第十一條  對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繳存人本人及其配偶可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繳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應大于本市規(guī)定的當年度提取限額。

第十二條 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繳存人本人、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累計提取金額不應大于實際已支付費用。

第十三條 對享受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依據相關有效的材料,可以提取繳存人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第十四條 對繳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個人應負擔的治療費用。

第十五條 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金額應為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余額,并應注銷繳存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連續(xù)失業(yè)兩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年
本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
(二)非本市戶口離職,封存滿半年且未在異地繼續(xù)繳
存住房公積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離休、退休的;
(六)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四章  提取申請材料

第十六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向中心提出申請,并應提供身份材料和業(yè)務材料。

第十七條 提取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八條 提取身份材料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對提取申請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
(二)對提取申請人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應提供夫妻雙方身份證及結婚證原件;
(三)對房屋產權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房屋產權共有人身份證原件、房屋共有產權證原件;
(四)對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請人委托、為提取申請人代辦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xù)的,應提供提取申請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材料、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五)對提取申請人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應提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材料和公證的繼承協(xié)議、或公證的遺囑、或人民法院的調解書(判決書)等裁判文書、或經人民法院確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繼承調解協(xié)議書;
(六)對單位集中統(tǒng)一辦理的,應提供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七)對改制、破產企業(yè)的原單位職工,由托管機構進行核實并出具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提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繳存人本人名下有效借記卡(Ⅰ類賬戶)和合法有效的業(yè)務材料原件,提取業(yè)務材料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購買自住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應提供經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含商品房網上備案確認單)和不低于購房總價規(guī)定比例的首付款憑證;
(二)購買存量房(二手房)的,應提供過戶后的不動產權證,增值稅票據(契稅)、資金托管協(xié)議或銀行借款合同;
(三)購買單位全額集資建住房的,應提供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簽發(fā)的單位集資建房批復和審核簽章的參加集資建房人員明細表;
(四)購買單位公有住房的,應提供市房產管理部門簽發(fā)的出售公有住房收款批文和審核簽章的單位出售公有住房人員明細表;
(五)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應提供屬地拆遷管理部門批準的項目拆遷批復(復印件)、拆遷安置協(xié)議、繳款通知書、繳款憑證;
(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費用票據等有效憑證;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村莊和農村集鎮(zhèn)自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核發(fā)的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費用票據等有效憑證;
(七)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不動產權證和經屬地房屋安全鑒定管理部門出具或確認蓋章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危險性鑒定為C級或D級)、費用票據等有效憑證;
(八)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繳存人可通過辦理按月委托提取方式或公積金沖還貸方式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組合貸款的,應提供商貸部分的借款合同和貸款情況說明;償還商業(yè)性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時,應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情況說明,后期只需提供銀行出具的貸款情況說明;
(九)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繳費憑證;租住商品住房的,應提供婚姻材料、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表》和本人填寫確認的《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十)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應提供不動產權證、加裝電梯協(xié)議、支付費用憑證、電梯使用登記證書;
(十一)享受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應提供民政部門確認的享受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材料、戶口簿;
(十二)繳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應提供二級(含)以上醫(yī)院蓋章確認的疾病診斷通知書、醫(yī)??ā艨诓竞陀H屬關系材料,近一年內的醫(yī)療費發(fā)票、費用清單和出院小結;
(十三)連續(xù)失業(yè)兩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年本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應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失業(yè)登記材料;
(十四)非本市戶口離職,封存滿半年且未在異地繼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戶籍材料;
(十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市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材料和離職材料;
(十六)繳存人出境定居的,應提供戶口注銷材料以及相關材料;
(十七)繳存人離休、退休的,應提供離、退休批準文件或退休證;
(十八)繳存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提供死亡戶籍注銷材料、死亡材料或被宣告死亡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繼承或受遺贈文件。

第五章  提取申請時間

第二十條 符合本辦法提取條件的,提取申請時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購買自住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應自購房合同備案登記之日起兩年內申請一次性提??;
(二)購買存量房(二手房)的,應自取得不動產權證之日起兩年內申請一次性提??;
(三)購買單位全額集資住房、公有住房的,應自相關材料出具之日起兩年內申請一次性提??;
(四)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應自拆遷安置協(xié)議簽訂之日或繳款之日起兩年內申請一次性提?。?br />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自相關材料出具之日起兩年內申請一次性提?。?br />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應自《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出具之日起兩年內申請一次性提取;
(七)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及商業(yè)住房貸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貸款結清的,應自貸款結清之日起兩年內申請一次性提?。?br /> (八)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商品住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
(九)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應自電梯竣工驗收使用后兩年內申請一次性提??;
(十)享受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每年可提取一次;
(十一)繳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應自醫(yī)療費發(fā)票出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每年可提取一次;
(十二)連續(xù)失業(yè)兩年、非本市戶口離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出境定居、離退休、死亡等銷戶提取均應在取得相關材料材料后申請一次性提取。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一條 提取申請人可通過“皖事通”APP、住房公積金個人網廳等線上渠道或柜面線下申請?zhí)崛∽》抗e金。中心業(yè)務服務網點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其他中心繳存人可通過“跨省通辦”、“長三角一體化平臺”等渠道辦理相關提取業(yè)務。

第二十三條 經審核準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單位集中統(tǒng)一辦理的,所提金額由受委托銀行全額匯至單位結算賬戶;個人提取則直接轉入本人名下有效借記卡(Ⅰ類賬戶)或單位提供的結算賬戶。

第二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繳存人提取,由其監(jiān)護人代為辦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繳存人、中介機構、其他組織有違規(guī)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的,按《合肥市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執(zhí)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市范圍內各分中心、管理部均按本辦法執(zhí)行,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23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5年。原《合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合積〔2018〕44號)同時廢止。

(本文綜合自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合肥在線-合肥晚報,如涉及版權請與我處聯(lián)系處理)

稿件來源:巢湖樓市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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